张春峰律师亲办案例
嘉兴市某某物资销售公司诉宁波市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张春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7
浏览量:118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嘉兴市某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春峰律师为嘉兴市某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2009 年 3 月 13 日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了书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数量、单价、履行期限、交货验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从书面合同书来看,无论是签约主体还是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合同法》第 8 条、 9 条、 12 条、 32 条、 44 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二 、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及承担3034.8元违约金的责任。
    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即合同签订日)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定金电汇至宁扬公司,被告应在2009年3月26日左右5天内交货,可是签订合同后被告一直未联系原告提取货物事宜。无奈,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开始共有23次主动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要求确定提货时间、地点及将合同约定余款支付给被告事宜,但被告却总以货还没到等各种理由推脱,拖延不交。
    通过了解同期市场行情可以得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是2009年3月上旬,而塑料产品等原材料从2009年3月份开始大涨,同类同价格的产品从2009年3月份上旬开始到同月下旬就涨了有17.65%之多。同类产品PP K8303从3月上旬的8900元/吨涨到4月下旬到14250元/吨。可以看出,从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起到履行合同时之后到时间里,材料的涨幅是如此之惊人。所以被告就算不履行与原告的合同义务,承担由此造成到相应责任,也远比履行合同所能带来的利益高。故被告从材料大涨后开始就没已没打算履行合同义务。这可以从原告提供的通信详单、限期交货催促函及塑料市场杂志关于中国塑料市场行情分析表等信息得知。
原告一直努力联系被告要求交货等事宜,原告也一直有能力履行其支付余款的能力,这可以从原告提交的公司业务电话4月、5月通信详单和原告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和嘉兴市商业银行到账号对账单得知。作为原告在完全有履行合同义务到能力到情况下没理由也不可能在可以赚更多的多的钱到情况下不愿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2009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材料价格大幅增涨到情况下,为追求更高利润,单方违约,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张春峰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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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春峰
  • 执业律所: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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