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峰律师亲办案例
程xx容量卖淫案成功辩护
来源:张春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1
浏览量:1103

程xx因组织卖淫案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张律师多方努力,最后以容量卖淫罪定罪量刑,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一:被告人xx在此次容留卖淫案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20113428分—522分对郭xx的询问笔录中,证据第4348页:“问:你们卖淫得来的钱是怎么和老板娘分的?  答:我们敲完背之后是下楼把钱交给替老板娘收钱的女性2号的,她们二个具体是怎么分钱的我就不知道了。”   “问:老板娘是否知道你们在她开清河中学对面的健康缘美容店二楼的敲背房里和客人发生卖淫嫖娼的关系?   答:她肯定也是知道的,因为这个美容店是老板娘开的,收益人也是老板娘,女性2号也是老板娘叫来在店里看着我们这些小姐的,所以老板娘肯定是知道我们在店里和客人发生卖淫嫖娼的关系的。”

      201134125分—322分对袁xx的询问笔录中,证据第5863页:“问:你去这家店里做,是谁接待你的?    答:201132日晚上,有二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请我吃了饭,那个女的自称是这家美容店的老板,就是刚才我说的那个30多岁的湖北人,吃了饭之后,她叫我33日开始去上班。”    “问:你们店里的老板的基本特征?    答:是个30多岁的女的,湖北人,个子比较高,大约有165厘米多点,体态较瘦,脸形比较长,很直很长的头发。”    “问:她是怎么对你说的,叫你做什么工作?    答:她对我说,在她店里,敲小背收客人40元,我拿15元,她拿25元,敲大背是收客人100元,我拿70元,她拿30元,敲大背也可以收150元,我拿100元,她拿50元。敲小背是正规的按摩,敲大背是发生性关系。”    “问:店里除了你们小姐还有什么人?   答:还有一个女的,是女2号,她是帮老板看店的。”    “问:她具体做些什么?     答:帮我们烧烧饭,打扫卫生,还帮老板代收分成的钱。”

     从以上的询问笔录结合被告人程xx的询问笔录可知,程xx是在xxxx店里帮助看店的,而且其并未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只是因为到嘉兴暂时没工作也没地方住,暂时住下朋友这里,顺便帮其看管下美容店。另外本案中,查明的四次卖淫活动中,有三次是只有卖淫女和嫖客的口供,而现场只抓住一次,请法庭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程xx并未在本案中非法获利。

    本案中被告人程xx因刚从老家回到嘉兴,暂时没地方住,所以住在了朋友“小陈”的店里,小陈让其暂时帮助看一下店,所以被告人程xx才在里面帮助收收钱、搞搞卫生。因为是免费让被告人住,所以被告人程xx也并未获得非法盈利。   

三、被告人程xx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服法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应从轻量刑

法庭调查表明,程xx此前从来没有过违法犯罪的经历,而且这次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如果不是为了省一些住宿费加上对法律的无知,其也不会发生这次犯罪。同时,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全面、如实的交代问题,足以说明程xx的悔罪表现是好的。

     四、程xx的主观恶性不深。

xx之所以犯本罪,是因为对容留卖淫的性质认识错误导致的,在程xx看来,朋友那里给她免费住着,帮其看下店、收收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并没想到这种行为就是犯罪。虽然从程xx因为认识错误不能否定其犯罪行为,但对于其不知而为的行为跟知道而为的行为比较,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少。

    五、程xx自愿认罪,依法属酌定从轻情节。

xx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在办案民警的耐心法律教育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程xx的自愿认罪情节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六、被告人程xx家庭条件艰苦,家里经济来源只靠她一个人,请法庭给被告人和被告人全家一次机会,依法判其缓刑。
    程xx家住在一个贫穷的山村,家庭清贫,其父亲患有心脏病,长年吃药维持,去年因医治无效去世,母亲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长年吃药,弟弟患有精神病,其丈夫也有疾病,一直无法工作,被告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今年刚考上大学,女儿在读高中。以上均为事实,法庭可以予以核实。如被申请人这样家境如此艰难的家庭少之又少,被告人撑起这个家实属不易,现在如果家里没有被告人挣钱养家,不可想象其家庭将会落到什么地步,母亲、弟弟没钱治病,二个儿女将无钱上学,后果可想而知。法律无情也有情,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判其缓刑,让其能继续维持这个艰难的家庭的延续,也能体现法律人文精神。维持家庭的稳定,也是当今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述,我们认为程xx不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而且也属于初犯,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加上其家庭经济条件艰苦,家里只靠她一个人的收入艰难的维持着整个家庭,家里有儿子刚刚考上大学,女儿在读高中,都一直依靠被告人一个人抚养(丈夫有顽疾无工作能力)。另外,纵观各国,我国刑法对卖淫罪量刑时特别重,从刑法制定时(人的思想还比较保守、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到现在我国的经济和人的思想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容留卖淫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没那么大了。恳请法院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事实,依法给程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程xx从轻量刑,并给其一个照顾家庭的机会,恳请法庭判其缓刑。不甚感激!!

 

                                     程xx之辩护律师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张春峰律师

                                     2011810

以上内容由张春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春峰律师咨询。
张春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好评数1
嘉兴市南湖区国际金融广场A座2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春峰
  • 执业律所: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1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嘉兴
  • 地  址:
    嘉兴市南湖区国际金融广场A座20楼